2024年11月30日

《兰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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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讯 11月29日记者获悉,为完善我市“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供给和规范运营,消化存量商品房,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兰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近日起至12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

高层次人才、三子女家庭等可优先配售选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暂行办法》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部分特殊条件可放宽至140平方米以内。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运营主体报发改部门核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针对本市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提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拥有本市户籍、居住证或外来务工证明;(2)申购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兰州市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为40.2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3)申请人不能为失信惩戒人员;(4)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提出,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1.经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博士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享有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3.三子女(含)以上家庭;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不得上市交易 可申请运营主体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存量房收购、政策性住房调整和新建等方式筹集建设,按筹集建设方式分类确定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性质注明为“划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若因工作调动外迁,或因病需筹措医疗费等情形申请退房,可由其住房运营主体回购。若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2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1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由运营主体依职权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暂行办法》提出了“房源转化”政策,即项目配售3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运营主体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购买。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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