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

我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有了新规定

兰州晚报讯 11月24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并解读《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时,被证明对象虽有违法犯罪记录,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内容的,不得扩大证明范围,依法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人格权、隐私权等。

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仅网上受理群众提交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已达到20.4万余个,其中就业方面的18.9万个、升学方面1.5万个。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切实改善之前因规定不完善导致的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及时、不全面、不权威、不统一等问题,省公安厅与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妇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等10个单位正式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违法记录证明应当以公安机关作出的违法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交通违法作计分罚款处理的轻微违法行为,均不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之列。

《办法》明确,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应当予以封存。被封存违法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犯罪记录的,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查询申请。对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查询、泄露公民违法犯罪信息、违规出具证明,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杨昕 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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